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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衡水阳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桂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阳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桂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96号原告:衡水阳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某,经理。被告:刘桂臻,女,1955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阳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阳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苗菊审 判 员  张忠华人民陪审员  杜晶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米亚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