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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香法执民字第7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黄文颖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颖,于涛,张海军,李婵芳,李婵娟,于秋红,张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法执民字第716-1号申请人黄文颖。被执行人于涛。被执行人张海军。被执行人李婵芳。被执行人李婵娟。被执行人于秋红。被执行人张海山。黄文颖诉于涛、张海军、李婵芳、李婵娟、于秋红、张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香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于涛、张海军、李婵芳、李婵娟、于秋红、张海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于秋红和唐恒顺为合法夫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唐恒顺名下的存款为其与于秋红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秋红及其丈夫唐恒顺名下的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虎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