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执字第4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鲁芹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芹,孔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执字第475-1号申请执行人鲁芹,女,汉族,1974年10月9日生,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孔建荣,女,汉族,1974年7月10日生,石河子市华源回府酒店经营人。原告鲁芹诉被告孔建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农八师中院作出的(2013)兵八民一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鲁芹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546元。经执行已付8125,余款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孔建荣暂无能力履行,故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兵八民一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执行费208元,送达费90元未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林审判员 李克忠审判员 温晋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郜桐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