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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欧阳三波与谭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阳三波,谭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19号原告欧阳三波,男,汉族。被告谭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三波与被告谭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谭武在郴州市韶华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190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谭武在郴州市韶华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19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尹堂舟代理审判员  周海兵人民陪审员  周 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