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沈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91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8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2年10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3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转移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裘少波、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30日4时许,被告人沈某在明知智广滨(另处)藏匿在梁海燕(另处)位于本市西湖区荷花苑194号出租房内阳台沙发中的4包可疑晶体为毒品冰毒的情况下仍伙同梁海燕将上述毒品转移至本市西湖区骆家庄二组西苑二区63号梁海燕的姐姐梁海莉(另处)家中。梁海莉及其丈夫胥章明(另处)明知上述可疑晶体为毒品仍藏匿于家中电视柜下,直至同年2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4包可疑晶体净重199.5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归案后,被告人沈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梁海燕、梁海莉、胥章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智广滨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立功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毒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伙同他人为犯罪分子转移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转移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在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在因行政违法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伍正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