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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岳古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古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63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古峰,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张庄行政材岳老家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月24日经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3日依法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古峰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古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判查明:2008年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岳古峰伙同岳金信(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涡阳县标里镇张庄行政村岳老家自然村岳营业家中,将岳营业家中的三个窗帘、五床被面、豆子等物品盗窃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窃的物品价值30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岳古峰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其行为征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岳古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调解书,被害人岳营业陈述,证人岳金信、岳李氏、岳祥敬、岳千顶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古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岳古峰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古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郝文祥审判员  武 磊审判员  孔 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