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法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曲孝中与王元龙、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孝中,王元龙,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法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曲孝中,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王元龙,男,1963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曲孝中与被执行人王元龙、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二○一三年六月十四日审结。该案(2013)禹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曲孝中放弃部分利息权利,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禹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贵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