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牡执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李雪梅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梅,隋树义,卢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1274号申请执行人:李雪梅,市民。被执行人:隋树义,市民。被执行人:卢萍,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隋树义、卢萍有房产一处及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隋树义、卢萍位于牡丹区东城仓房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东城0902**),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3年11月19日至2015年11月18日止。二、查封被执行人隋树义、卢萍所有的菏泽市隋氏印业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及房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抵押、赠与、过户上述财产。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书到期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逾期本裁定书效力消失。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红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