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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邓长峰与江能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长峰,江能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梅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邓长峰,男,1977年4月3日出生。被告江能鉴,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原告邓长峰与被告江能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长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能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长峰诉称,2012年3月13日,被告江能鉴以做生意急用周转金为由,向原告邓长峰借款13500元,先后还了3500元,尚欠10000元,经几次催讨欠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江能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3日,被告江能鉴以做生意急需周转金为由,向原告邓长峰借款13500元并出具借款合同一张,主要内容为:“今借款方江能鉴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出借方邓长峰借款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整,小写:13500元。双方协商定于2013年3月1日前归还。”借款后,被告江能鉴归还借款3500元,现尚欠借款1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款合同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被告江能鉴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3500元,被告已偿还欠款3500元,尚欠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江能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江能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邓长峰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能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审 判 长  伍南冬审 判 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刘春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红桦附:本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