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洪山民催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2013)鄂洪山民催字第00017号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三联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洪山民催字第00017号申请人:杭州三联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号****号。法定代表人:朱卫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再明,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杭州三联炉料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陈家湾武汉路61-20,身份证号码:4202031955********,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琼,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杭州三联炉料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黄冈市铁山区铁山友爱一村56-35号,身份证号码:4202051968********,一般授权代理。申请人杭州三联炉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090005324383545,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日期:2013年8月22日,出票人: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出票人账号:416050100100007971,付款行:兴业银行东湖支行,收款人:湖北中平鄂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账号:21601056202)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三联炉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向 真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紫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