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内蒙古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商初字第323号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RudlfeSlegers,董事长。被告内蒙古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69元,减半收取358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祥远人民陪审员 王永和人民陪审员 沈俊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雨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