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继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杨继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327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古井镇。法定代表人余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寒,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继富。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继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月青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