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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王某负担子女抚养费39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