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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4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成都好乐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都好乐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43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珊珊,北京市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好乐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成都好乐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成都好乐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郭 静人民陪审员  周宇倩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