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红民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华帮凤与王若仿、郭礼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帮凤,王若仿,郭礼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商初字第3号原告华帮凤,女,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何春维,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姣妮,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若仿,曾用名王东,男,汉族,四川省万县人。被告郭礼雯,女,汉族。原告华帮凤诉被告王若仿、郭礼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帮凤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若礼、郭礼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帮凤自愿撤回对被告王若礼、郭礼雯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帮凤撤回对被告王若礼、郭礼雯的��诉。审判员 陈 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