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卢家群与胡愚痴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家群,胡愚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家群,女,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焕树,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愚痴,男,194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毅,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家群与被上诉人胡愚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1183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卢家群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3年11月5日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卢家群及其委托代理人任焕树、被上诉人胡愚痴的委托代理人杨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XX路XX号X幢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卢家群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XX路XX号X幢Y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卢家群与原告为上下层相邻关系。因原告房屋卫生间顶板出现渗漏现象,2013年7月3日,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我中心检测人员根据现场检测情况,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渝北区渝北区龙溪XX路XX号X幢X号胡愚痴房屋顶板漏水情况有以下鉴定结论:(1)、因该房屋为砖混结构建筑,且使用年限较长,房屋最初的卫生间地面防水工程已经不能满足防水要求。(2)、由于5-3-1户业主(被告方)房屋最初的卫生间地面防水工程已经不能满足防水要求,导致了目前5-2-1户业主(原告方)房屋顶板出现严重渗漏的现象。(3)、5-3-1户业主(被告方)曾对该户主卫生间地面进行施工,但现场检测反映出该施工过程并未改善该户卫生间地面的防水效果。(4)、未发现5-2-1户业主(原告方)对该房屋卫生间顶板原始结构有人为破坏的情况。”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支付。一审法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导致原告房屋卫生间渗漏的原因是被告卢家群房屋最初的卫生间地面防水工程已经不能满足防水要求,虽然被告卢家群房屋卫生间地面曾进行施工,但该施工过程并未改善其卫生间地面的防水效果,且并未发现原告房屋卫生间顶板原始结构有人为破坏的情况。因被告卢家群房屋卫生间的地面防水问题,造成原告房屋卫生间不能正常使用,妨害了原告的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卢家群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对被告卢家群房屋卫生间的地面防水进行修复,以保证原告对自有房屋正常使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主张权利产生的鉴定费用应由侵权人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卢家群承担鉴定费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家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XX路XX号X幢Y号房屋卫生间的地面防水进行修复,以保证原告胡愚痴对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XX路XX号X幢X号房屋的正常使用;二、被告卢家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胡愚痴一次性支付鉴定费用5000元;三、驳回原告胡愚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卢家群负担。受理费原告胡愚痴已全部预交,被告卢家群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胡愚痴。卢家群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理由:1、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一审诉讼过程中,被告任焕能于2013年7月26日病逝,一审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但一审法院没有裁定中止诉讼,没有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2、被上诉人胡愚痴以及委托代理人杨毅故意隐瞒任焕能病逝的信息,撤回对任焕能的诉求,应承担法律后果。被上诉人行为造成一审法院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事实不清的判决。一审法院未传唤上诉人卢家群,上诉人卢家群不知2013年7月29日开庭。3、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被上诉人自2001年起就因为卫生间天花板渗水至今十多年,之前没有提起诉讼,且该栋房屋一百多户业主,为什么唯独被上诉人一家严重渗水,原因是被上诉人装修房屋时,电钻钻头钻穿了上诉人家卫生间的防水层,被上诉人更换了该卫生间地砖,没有作防水处理。2012年2月,被上诉人叫来专业防水维修人员,对卫生间作了防水维修,但只是将防水涂料刷在地砖和墙上,收取了楼上两户现金700元,后来防水维修效果不好,也找不到该维修人员。上诉人出于邻里和睦的目的,已按被上诉人意愿进行了维修,因其自身找的维修人员不专业,故后续产生的再次维修卫生间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4、上诉人对鉴定报告不予认可,以严重渗漏的个案就推定房屋最初卫生间地面防水工程不能满足防水要求有悖常理,房屋设计使用年限最少是50年,现仅使用十几年。5、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和传票,一审适用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错误。6、鉴定费由谁负担,法规有规定。被上诉人胡愚痴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审理中另查明,一审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对上诉人卢家群发出传票,定于2013年7月29日开庭审理本案,该传票于2013年7月15日由上诉人卢家群的丈夫任焕能签收。本案其他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卢家群发出传票,并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卢家群认为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排除防害纠纷,一审诉讼中,任焕能病逝,上诉人卢家群是其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继续本案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已确认,上诉人卢家群居住的房屋卫生间地面渗漏对被上诉人胡愚痴居住房屋造成妨害,未发现被上诉人胡愚痴居住房屋卫生间顶板原始结构有人为破坏的情况,上诉人卢家群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卫生间地面渗漏是被上诉人胡愚痴自身原因造成,故上诉人卢家群要求不承担本案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定费应依法由上诉人卢家群负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卢家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欲晓审判员 肖怀京审判员 郑 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多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