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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执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与李金茂、谢水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李金茂,谢水泉,陈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黄伟强2013年11月20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11月19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5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执字第1595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15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罗阳一路96号。负责人黎志嵘,行长。被执行人李金茂,男,汉族,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执行人谢水泉,男,汉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执行人陈金英,女,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金茂、谢水泉、陈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辖区内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惠博法执字第15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胡海林审判员刘勇人民陪审员叶秀婷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林宁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