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执字第3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9-03-04
案件名称
上海臣耀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恒禄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臣耀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恒禄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普执字第396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臣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丽。被执行人上海恒禄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张荣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普民二(商)初字第10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上海恒禄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恒禄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6762.66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恒禄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国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缪茵渊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