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61号原告:孙某,女,1987年5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昌龙,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甲,男,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洪涛独任审判,经被告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昌龙、被告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葛善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诉称:其与孙某甲2012年3月8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13日育有一女取名孙某乙。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问题发生矛盾,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1、离婚;2、婚生女孙某乙由孙某抚养,孙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诉讼费用由孙某���负担。孙某甲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并且要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另孙某诉称与事实不符。经审理查明:孙某与孙某甲2012年3月8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13日育有一女取名孙某乙。现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孙某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孙某与孙某甲已结婚并育有一女,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中,难免因家庭琐事、照顾子女等方面发生矛盾,今后夫妻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宽容,双方尚有和好可能。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孙某与孙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