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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修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与陈豆豆、赵得意、陈天平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陈豆豆,赵得意,陈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修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负责人职红星,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卫,男,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陈豆豆,男,1970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得意,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天平,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修民督字第19号支付令,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豆豆的妻子董海燕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村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豆豆妻子董海燕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村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明审判员  王保平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