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海法宣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黄海霞与吕长江海事事故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海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海法宣字第182号申请人:黄海霞,女,汉族,1978年8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海阳市。申请人黄海霞要求宣告吕长江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2013年5月6日凌晨1时许,吕长江随“鲁威高渔60669号”渔船出海作业期间,不慎落入水中,吕长江由此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已无生还可能。特申请宣告吕长江死亡,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吕长江,男,汉族,1975年9月17日生,住山东省海阳市行村镇田村村756号,系申请人黄海霞之夫。2013年5月6日凌晨1时许,吕长江随“鲁威高渔60669号”渔船出海作业期间,不慎落入水中,吕长江由此失踪。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孙家疃边防派出所于2013年7月24日出具了吕长江因事故已无生还可能的证明。黄海霞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8月12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吕长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吕长江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吕长江因海难事故而至今没有音讯,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孙家疃边防派出所已证明其无生还可能,经本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申请人黄海霞系被申请人的妻子,其现申请宣告吕长江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吕长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