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程书艳诉被告赵国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书艳,赵国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942号原告程书艳,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承德市。被告赵国付,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书艳诉被告赵国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书艳于2013年11月19日以现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赵国付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书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书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程书艳负担。审 判 长 李翔宇代理审判员 杨玉明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福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