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恢执字第4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XX与荣成市祥宇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荣成市祥宇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恢执字第413-1号申请执行人XX,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祥宇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荣成市祥宇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0)荣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