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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宏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宏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河南街95号。法定代表人莫英惠,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宏将,住址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宏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吉仲裁字第12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宏将位于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路168号综合楼1单元2层,房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S0001615**号,建筑面积264平方米的房屋,查封之后,双方当事人正在和解之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仲裁委员会(2013)吉仲裁字第123号裁决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姚文秀审判员 张殿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胜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