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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罗某某、任某某盗窃,王某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罗某某,任某某,王某丁,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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