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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商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林振银与傅化做、傅化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振银,傅化做,傅化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223号原告:林振银,被告:傅化做。被告:傅化榜。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银诉被告傅化做、傅化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振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687元,减半收取2343.5元,由林振银负担。审 判 长  曾云县审 判 员  张全标人民陪审员  林 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骄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