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商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林振银与傅化做、傅化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振银,傅化做,傅化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223号原告:林振银,被告:傅化做。被告:傅化榜。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银诉被告傅化做、傅化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振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687元,减半收取2343.5元,由林振银负担。审 判 长 曾云县审 判 员 张全标人民陪审员 林 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骄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