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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8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北京纵横三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曲新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8715号原告北京纵横三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20号1号楼306室,注册号:110101009360052。法定代表人张焕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存存,北京市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新后,男。原告北京纵横三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三北公司)与被告曲新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纵横三北公司委托代理人黎存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曲新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纵横三北公司诉称,曲新后系我公司提供供暖服务的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中路某小区2号楼1单元402号房屋的供热使用人。原告为被告所在的园区提供供热服务时,与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万泉新新家园锅炉供热运行承包合同》,其中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供暖服务的具体内容,并由原告向被告所在园区的供热使用人收取相应的供暖费。至今,被告一直未交纳2008年度至2013年度的供暖费用20524.5元。故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供暖费20524.5元,诉讼费和公告费由曲新后负担。曲新后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曲新后是北京市海淀区万柳某小区2号楼1门40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为136.83平方米。2008年9月3日纵横三北公司(乙方)与曲新后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万泉新新家园锅炉供热运行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新新家园小区提供供热服务,承包期限为2008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3日止,采暖期时间从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乙方每供暖季按照北京市市政容委等政府供暖主管部门的最新规定直街向用热用户收取采暖费。曲新后未交纳2008年11月15日到2013年3月15日的供暖费20524.5元。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某小区锅炉供热运行承包合同、律师函、照片、公告费收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曲新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纵横三北公司与曲新后虽未签订供暖协议,但纵横三北公司为曲新后所有的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供热合同关系,曲新后作为供热服务的受益人应向纵横三北公司交纳供暖费。现纵横三北公司要求曲新后支付2008年11月15日到2013年3月15日共五个供暖季的供暖费20524.5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曲新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纵横三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O一三年三月十五日期间的供暖费共计二万零五百二十四元五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一十四元,由曲新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北京纵横三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已垫付),由曲新后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蒋凯宇审 判 员  黎 健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