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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一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民一初字第242号原告张某某,女,(个人信息·····略)。委托代理人雷剑锋,男,嘉禾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雷某某,男,(个人信息·····略)。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健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凤、人民陪审员周应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剑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因前夫去世,1989年元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双方于1989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前,原告有一50余平米的住房,与前夫生育了两个男孩,现均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后被告听信外人闲言,做事待人完全变了一个人,思想懒散,不务正业,并经常酗酒,酗酒后就把两个儿子用绳子吊起来打骂,原告多次好言相劝,被告却不予理会,��而变本加厉,还对原告拳打脚踢,1997年7月,被告趁原告母子三人外出干活之际,将原告家里所有家具全部带走。与肖家镇新队村另一女人长期同居。致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原告无奈只得带着两个小孩到广东打工维持生计。为此,特具状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夫妻关系。被告雷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原告因系再婚,且与前夫生育了两个儿子,被告一直心存芥蒂,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睦。1997年7月被告雷某某离家出走后便一直未归,致夫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已达16年之久。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存款及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感情一般。原告因系再���,且与前夫生育了两个儿子,被告一直心存芥蒂,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睦。1997年7月以来,被告雷某某离家出走后便一直未归,致夫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已达16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健君审 判 员  刘 凤人民陪审员  周应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传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