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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澧民四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张业红与李忠元、黄明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四初字第1174号原告张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某某省某某人,务工,住某某省某某某某镇某某号。被告李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某某省某某人,住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被告黄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某某省某某人,住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黄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达成庭前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张某某交纳。审���员刘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