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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3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郭斌与彭海峰、李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斌,彭海峰,李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327-1号原告郭斌,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彭海峰,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李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斌诉被告彭海峰、李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斌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徐纪颖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