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3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郭斌与彭海峰、李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斌,彭海峰,李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327-1号原告郭斌,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彭海峰,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李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斌诉被告彭海峰、李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斌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徐纪颖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