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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商终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绍兴联友针织有限公司诉绍兴县欣灿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甲县欣灿针纺有限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裁判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校对:第一次校对:第二次校对:拟稿: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1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县欣灿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齐贤镇群贤村。组织机构代码:57774612-2。法定代表人:郑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荷湖路*号恒达工贸园。组织机构代码:66832395-0。法定代表人:郑乙。上诉人某甲县欣灿针纺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某甲县欣灿针纺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键代理审判员  茹赵鑫代理审判员  俞琳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