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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玉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玉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郑某甲。委托代理人:王××、苏××。被告:潘某。原告郑某甲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明国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女,长女取名郑某乙现年9岁,次女取名郑丙,现年3岁。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来慢慢发现双方性格脾气不合,被告不从事家务,几乎天天麻将。另外,被告生活作风不正派,常常借口住在父母家里,实际上一直瞒着原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令人难以接受的是,被告生育次女郑丙后某,2013年5月19日被告生下双胞胎,取名郑丁与郑戊,经司法鉴定,结果郑丁与郑戊基因型不符合作为原告系其亲生父亲的遗传基因条件,原告与郑丁、郑戊的亲生血缘关系已被排除。原告得知这一结果后,苦不堪言,精心培养与护理和所花费的一切费用,被一纸鉴定结论打破梦想,精神上受到严重的创伤,根本无法接受这一事实。现起诉要求:1、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郑某乙由原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次女郑丙由被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返还原告由于被告生育期间原告支付的护理费15000元,医疗费及其他费用计人民币71937元。被告潘某辩称:对原告诉称的结婚及生育事实没有异议,但共同生活期间原告连家里生活费都不给,娘家看不过才给我一口饭吃,有时原告父母看不过去也给我一点生活费。女儿怀孕期间,原告曾经跟一个女的在一起被我抓到,但他那时叫我把孩子打掉然后离婚,并断了我的经济来源,还是我婆婆给我1000元的生活费,后来生下了女儿,但二女儿出生后我并没有离开原告家。对原告主张的离婚请求及女儿抚养意见没有异议。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和各项费用表示没有能力支付。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郑某乙,2011年2月28日生育次女郑丙。2013年5月19日,被告再次在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生下双胞胎儿子,取名郑丁和郑戊。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中,被告为生育双胞胎所产生的产前检查费用为759.41元,该费用被告也有支出;双胞胎的生育费用及新生儿出生后在××医学院附属××院和××县人××院××院××间所花费××费66601.85元,该费用与被告及双胞胎的护理费用由原告父母支出。由于原告对双胞胎的出生存有怀疑,于2013年8月15日携双胞胎到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委托该所对双胞胎与原告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检验。2013年8月27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依照dna检验结果,排除原告与郑丁、郑戊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45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出生证、鉴定意见书、病历、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清单某某、被告双方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对二婚生女的抚养达成意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下二个儿子,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所支付的生育费用及为治疗双胞胎所支出的医疗费及护理费,并由被告承担鉴定亲子关系的鉴定费。由于产前检查费用被告也有支出,原告主张该部分费用759.41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护理费15000元,但举证不足,且被告对金额有异议,本院酌情确定为5000元。被告违反婚姻忠诚义务,侵害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造成原告严重精神损害,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精神抚慰金,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郑某甲与被告潘某离婚。二、婚生女郑某乙由原告郑某甲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婚生女郑丙由被告潘某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三、由被告潘某返还原告医疗费66601.85元、护理费5000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76601.8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四、驳回原告郑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支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罗明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曼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