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终字第12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多看科技有限公司与袁腾飞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多看科技有限公司,袁腾飞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12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多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33号2F01室。法定代表人王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立新,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腾飞,男,1972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江,北京永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多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多看公司)与被上诉人袁腾飞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13190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多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立新,被上诉人袁腾飞的委托代理人刘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历史是个什么玩意儿4》(以下简称《历史4》)一书于2010年7月由希望出版社出版,封面及版权页上署名“袁腾飞著”。该书的定价为25元,书中未载明全书字数。作者袁腾飞系北京海淀教师进修学校高级教师,中央电视台百家讲坛节目《两宋风云》及《塞北三朝》主讲人。2012年12月27日,经袁腾飞申请,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在手机上使用“多看阅读”软件下载浏览电子图书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2012)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1705号公证书,其中显示:在“机锋市场”中搜索到“多看阅读”软件,显示版本号为1.1.3,下载量大于250000;下载并安装该软件到手机。打开该软件,进入“多看阅读”的主界面,选择“关于”,显示该软件的版权信息为多看公司所有。点击主页面下方“书城”选项,进入“在线书城”页面,在该页面上方的搜索栏中输入“历史是个什么”进行搜索,得到7条结果,其中包括“历史是个什么玩意儿2”、“历史是个什么玩意儿1”、“历史是个什么玩意儿3”、“历史是个什么玩意儿4”,每条结果中包含了图书封面缩略图、书名、作者以及文件大小等信息。此时页面上方显示“海量搜索”。点击上述结果中的“历史是个什么玩意儿4”,页面中显示该书的上述信息,以及“简介:本书是‘百家讲坛最受欢迎主讲人’袁腾飞继中国史之后,又一重新诠释的世界历史。嬉笑怒骂的历史段落,将那…”,该页面有“立即下载”按钮,但未显示下载地址。点击“立即下载”后,即显示正在下载。下载完成后,点击“书架”栏目,进入“我的书架”界面,其中有“历史是个什么玩意儿4”,点击可以进行全文阅读,内容与图书《历史4》相同。同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经袁腾飞申请,对多看官方网站中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2)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1710号公证书,其中显示:由多看公司经营并所有的多看网(首页地址为www.duokan.com)中提供了多看阅读软件的下载链接。袁腾飞主张多看公司软件中使用的涉案图书字数为115千字,多看公司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予以认可。袁腾飞为证明《历史4》及其作者的知名度,提交了百度百科和王府井书店的网页打印件,其中王府井书店网页中显示“袁腾飞-历史是个什么玩意儿-畅销书”;百度百科中显示“编辑推荐:袁腾飞说史系列图书,《历史是个什么玩意儿》,销量突破百万册,2009年当当网十大热评好书,2009年当当网、卓越网历史类畅销榜长居榜首,2009年新浪网唯一当选年度网络盛典文化人物,百家讲坛当红主讲人,……”。多看公司认为百度百科中的内容是由网友自行上传的,非官方数据,故对上述网页打印件的证明力不予认可。袁腾飞主张为本案支付了律师费6000元,并提交了发票一张,其中载明付款单位为袁腾飞。多看公司认为袁腾飞系《历史是个什么玩意儿》系列图书的作者,而该发票并未体现出6000元律师费仅对应本案所涉的《历史4》。多看公司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袁腾飞是涉案图书《历史4》的作者,多看公司不持异议,原审法院确认袁腾飞依法对涉案图书享有著作权。多看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所有的手机软件中,提供了涉案图书的免费下载,构成侵犯袁腾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对此多看公司以其仅提供搜索服务、被诉侵权作品系他人上传至手机软件为由辩称否认侵权,但却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多看公司的此项辩称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即使被诉侵权作品系由他人上传,多看公司仅作为搜索服务提供者,其行为亦具有明显过错,鉴于多看公司对其平台提供的电子图书,应具备较高的管理信息能力,且涉案图书系畅销图书,作者亦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多看公司有理由知道该图书具有明确的权利归属,却未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其对于侵犯袁腾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显属应知,亦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未全额支持袁腾飞的全部诉讼请求,除判令多看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外,在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字数及其市场价值、作者的知名度、多看公司软件的下载量以及其过错程度等因素后,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并认为对于袁腾飞为本案支出的费用的合理部分,多看公司亦应予以负担。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多看公司停止侵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多看公司赔偿袁腾飞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八千九百元;三、驳回袁腾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多看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多看公司仅是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商,并不直接向用户提供内容,故应当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袁腾飞并未通知多看公司之前,多看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多看公司并未通过搜索服务获得任何收入,即使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亦过高。综上,多看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1项、第2项,并判决驳回袁腾飞的全部诉讼请求。袁腾飞针对多看公司的上述主张,答辩称其同意原审判决对于上述问题的认定。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此外,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其他证据材料。多看公司在本院庭审中明确表示其对于袁腾飞系《历史4》的作者不持异议。上述事实,有袁腾飞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提交的涉案图书、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律师费发票以及原审法院的庭审笔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主张和答辩意见,本案的焦点问题如下:一、关于多看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袁腾飞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首先,本案中,袁腾飞是涉案图书《历史4》的作者,多看公司不持异议,本院确认袁腾飞依法对涉案图书享有著作权。多看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所有的手机软件中,提供了涉案图书的免费下载,构成侵犯袁腾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其次,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案中,多看公司虽主张其仅提供搜索服务,被诉侵权作品系他人上传至手机软件的,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多看公司仅以袁腾飞所提交的公证书中所记录的,使用多看软件搜索时页面上方显示的“海量搜索”文字标识作为依据,主张其仅提供搜索服务,显属证据不足。且根据公证书显示,在多看阅读软件中搜索、下载被诉侵权作品的过程,均在多看阅读的页面完成,并未显示出任何第三方信息以及下载链接,故对于多看公司关于其系搜索服务提供商而应当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即使被诉侵权作品系由他人上传,多看公司仅作为搜索服务提供者,其行为亦具有明显过错,主要表现为:一、多看公司作为专业电子图书下载阅读软件的所有者,对于该平台中向公众提供的电子图书,应具备较高的管理信息能力;二、涉案图书系畅销图书,作者亦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搜索结果中显示了涉案图书的封面缩略图及作者、简介等信息,多看公司有理由知道该图书具有明确的权利归属,却未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因此,多看公司对于侵犯袁腾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知,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多看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搜索后台系通过其他搜索引擎提供技术支持,多看公司并未编辑整理亦无法控制的主张,缺少证据支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原审法院确定的经济赔偿及合理支出数额是否过高。多看公司的涉案行为已经侵犯了袁腾飞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多看公司除了应承担停止侵权的侵权责任外,亦应赔偿袁腾飞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于袁腾飞并未提交其实际损失、多看公司违法所得的证据,原审法院依据涉案作品的字数及其市场价值、作者的知名度、多看公司软件的下载量以及其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的经济赔偿,以及多看公司应负担的袁腾飞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数额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多看公司关于其并未从涉案作品中直接获利不应予以赔偿或降低赔偿数额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零九元,由北京多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多看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司品华代理审判员 穆 颖代理审判员 陈 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银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