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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调字第4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玉华与张崇耀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华,张崇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调字第4457号申请执行人吴玉华,男。被执行人张崇耀,男。吴玉华诉张崇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9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玉华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张崇耀履行协助吴玉华将北京市xx区x街x里x区x号楼xx号房屋的产权过户到吴玉华名下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由相关房产管理部门凭本执行裁定书将北京市xx区x街x里x区x号楼xx号房屋的产权过户到吴玉华名下。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冠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