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青商外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吴观普与金爱祖、叶婷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观普,金爱祖,叶婷婷,金国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青商外初字第29号原告:吴观普。被告:金爱祖。被告:叶婷婷。被告:金国之。本院在原告吴观普诉被告金爱祖、叶婷婷、金国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观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观普负担。审 判 员 詹智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一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