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御湖湾酒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莉时装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御湖湾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凯莉时装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御湖湾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石大路边。法定代表人:叶炯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波,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茵琦,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凯莉时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一路*号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杨太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善财,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沂,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上诉人东莞市御湖湾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湖湾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凯莉时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16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与凯莉公司口头约定如双方的交易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凯莉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人御湖湾酒店主张其与凯莉公司口头约定如双方的交易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御湖湾酒店的主张不予采信。御湖湾酒店的住所地在东莞市大岭山镇,属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御湖湾酒店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御湖湾酒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芳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