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翠屏民初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罗涛诉被告吴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涛,吴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3242号原告:罗涛,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李蓉,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执刚,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炎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涛诉被告吴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故原告罗涛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炎林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罗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罗涛承担。审判员  赖小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