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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商初字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浙江百基特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百基不锈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浙江百基特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百基不锈钢有限公司,浙江百基机械有限公司,扬业电器有限公司,孙光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295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责人:杨分国。委托代理人:徐先宝。委托代理人:潘丽君。被告:浙江百基特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光胜。被告:浙江百基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方洪。被告:浙江百基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智勇。被告:扬业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育亮。被告:孙光胜。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为与被告浙江百基特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百基不锈钢有限公司、浙江百基机械有限公司、扬业电器有限公司、孙光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640元,减半收取5682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巧玲代理审判员  王迎春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爱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