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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商辖终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陈仁盖与申仕闩、南京申和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仕闩,陈仁盖,南京申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辖终字第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仕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仁盖。委托代理人邓全方,常州市钟楼区永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南京申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下庙村佘冲队178号。法定代表人申仕闩。上诉人申仕闩因与被上诉人陈仁盖、原审被告南京申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和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商辖初字第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申仕闩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银屏镇岭南行政村申山村,已不在南京市栖霞区居住,栖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被上诉人起诉称,2012年其与上诉人发生业务往来,为上诉人供应彩袋共计人民币34270元,2012年6月26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彩袋货款共计叁万肆仟仵贰佰柒拾元整(34270元),7月1日归还一半货款。申仕闩在欠款人处签名,同时加盖申和公司发票专用章。另查,申和公司工商资料企业状况显示在业,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下庙村佘冲队178号。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院原审被告申和公司的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下庙村佘冲队178号,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申仕闩的上诉人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霞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