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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执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明光市锦上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市锦上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749号申请执行人: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敖文明,经理。被执行人:明光市锦上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岩仁,董事长。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明光市锦上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2012)明民一初字第02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明光市锦上休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明光市锦上休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849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