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保字第034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黄福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福华,肖亦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保字第03458-1号原告黄福华,女,汉族,1967年4月10日出生,被告肖亦乐,女,汉族,1987年9月4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北辰三角洲。原告黄福华诉被告肖亦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肖亦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虽然购买了长沙市开福区北辰三角洲奥城1栋***房,但经常居住地为长沙市岳麓区,请求将本案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原告与湖南神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发生争议可向长沙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作为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人应受约束,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辉杰人民陪审员 张 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