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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孙雪莲与韩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0045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雪莲,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51号申请执行人孙雪莲,女,汉族,生于1977年8月10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被执行人韩勇,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日,秦龙运输集团群众路加油站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西段17号院。本院在执行孙雪莲与韩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雪莲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338678元、诉讼费3496.50元、执行费5033元。因被执行人韩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承诺从每月工资中支付7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国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