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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邓顺梅与深圳市华译翻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顺梅,深圳市华译翻译有限公司,崔可强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965号原告邓顺梅。委托代理人吴勇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0420547。被告深圳市华译翻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1036号鼎丰大厦1013D。法定代表人邓顺梅。第三人崔可强。上列原告诉被告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顺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弘卫人民陪审员  赵 佳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