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邓顺梅与深圳市华译翻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顺梅,深圳市华译翻译有限公司,崔可强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965号原告邓顺梅。委托代理人吴勇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0420547。被告深圳市华译翻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1036号鼎丰大厦1013D。法定代表人邓顺梅。第三人崔可强。上列原告诉被告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顺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弘卫人民陪审员 赵 佳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