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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颜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颜某。委托代理人林初杰。被告潘某。委托代理人陈旭晖、高宗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成义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池 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