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颜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颜某。委托代理人林初杰。被告潘某。委托代理人陈旭晖、高宗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成义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池 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