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渔民初字第0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蒋法磊与孙陈娟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渔民初字第0500号原告蒋某,男,汉族,1988年7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农民,住所地xx。被告孙某,女,汉族,1986年4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农民,住所地xx。委托代理人杨某,淮安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继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6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两女,长女蒋xx于2007年6月20日出生,次女蒋xxxx于2009年9月2日出生。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长女蒋xx由女方抚养,次女蒋xxxx由男方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孙某辩称:原、被告一起共同生活达6年之久,并生有两子女,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6月20日生长女蒋xx,2009年9月2日生次女蒋xxxx。原、被告于2011年6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庭审中原告陈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在诉讼中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至于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系其单方陈述,原告未提供证据相佐证,且被告不予认可,故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本案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审判员 李继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跃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