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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4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4034号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杜学英,成都市成华区保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杜建莉,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以“给被告罗某某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赖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