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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德荣,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钱跃庭,龙游县塔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