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德荣,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钱跃庭,龙游县塔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