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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李梁盗窃、零善积、陆芋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梁,陆芋休,零善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上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梁,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被告人陆芋休,女。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8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零善积,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8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梁犯盗窃罪、被告人零善积、陆芋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梁、零善积、陆芋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2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梁驾驶摩托车搭乘唐×彬(已判刑)到思阳镇城南开发区基督教附近时,见黄××的一辆轩马牌咖啡色电动车停放在该处无人看管。唐×彬提出要去盗窃该车,李梁同意后便开车到附近停车给唐×彬。唐×彬上前将车盗走开到思阳镇高加村渠皇屯与李梁汇合。两人一起将车开到被告人零善积的家中,由零善积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元介绍卖给被告人陆芋休使用。案发后,陆芋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该车上交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将该车发还给被害人。经上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660元。二、2012年11月22日6时许,唐×准(已判刑)和李坚在上思中学大门对面的一冷饮店将苏××的一辆棕红色绿驹牌电动车盗走后,由唐×准和被告人李梁一起将车开到被告人零善积的家中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零善积。案发后,零善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该车上交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将该车发还给被害人。经上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740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梁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零善积、陆芋休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梁、零善积、陆芋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购车收据、失主黄××、苏××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同案人唐×彬、唐×准的供述、被告人李梁、零善积、陆芋休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梁犯盗窃罪成立。在指控的第二点犯罪事实中,唐×准和李坚盗窃完成后,被告人李梁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电动车而代为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梁事先未与唐×准、李坚共谋盗窃,也未参与盗窃行为的具体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但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李梁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零善积、陆芋休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零善积、陆芋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梁、零善积、陆芋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13年12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陆芋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零善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