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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杨水茂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水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737号原告:杨水茂,男,汉族,****出生,身份证住址:****。委托代理人:余义海,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支公司,住所地:。负责人:丘伟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水茂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水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水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饶瑞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