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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法民初字第03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法民初字第03464号原告邓某某,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唐某某,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春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进 来自